聘请法律顾问合同
甲 方: 上海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 方: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刘军厂 主任律师
甲方因业务需要,拟聘请乙方的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乙方接受聘请,并指派刘军厂律师为甲方之常年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以下条款,以资信守:
乙方法律顾问的具体职责:
解答甲方关于法律问题的咨询,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应甲方要求参与商业活动的谈判及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制作、修改、审查、
审核、或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
代理甲方进行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纠纷的调解、仲裁或诉讼活动;当好法律
参谋,防范、化解法律风险,为诉讼、仲裁案件提供策划及法律咨询服务,免费代理总计标的 20 万 元以内、开庭在四 次 以内的诉讼、仲裁案件;
为甲方建立法律文件档案和法律风险预警机制;
向甲方提供业务经营及管理上法律问题的咨询帮助服务;
参与并为甲方重要经济活动提供全程跟踪服务;
为甲方之专项事务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咨询意见书、律师建议书、律师见证书
或律师函等法律文件;
对客户公司运作、资本运作、公司股权结构设计、薪酬设计、员工期权、蓄水池
设计、金手铐设计、品牌规划、知识产权战略、员工保密及竞业限制、服务期、知识产权规划等提出意见或建议;
应甲方之要求为甲方寻找、介绍合资、合作伙伴或投资人,寻找、介绍项目或提
供相关信息;
完善、建立甲方内部规章制度及运作机制;
提供与甲方经营活动有关的经济信息和法律信息;
其他双方约定的服务
甲方的义务:
为乙方派驻甲方之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环境提供一定的方便条件,并指派专人与
乙方律师经常联系;
甲方应给予乙方指派的律师提供参加甲方召开的有关会议的机会,以便法律顾问
更好的提供优质服务;
向法律顾问如实提供事实根据、相关证据或证据线索;
每年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聘金(也可称 律师费 )人民币 万元整,本合同生效
后 三 日内支付 50% 即 万元整,本合同生效后的第六个月月底之前支付余款 50% 即 万 元整,法律顾问收费在 10 万元之内的在本合同生效后三日内一次付清。法律顾问工作期间因法律顾问处理客户业务时第三方收取的费用以及法律顾问为甲方异地(上海市以外的地区)办理具体法律事务期间的交通、差旅、食宿等一切正当费用,经甲方确认后由甲方承担并及时向乙方支付;
法律顾问代理甲方参加不含本合同第一条第三款所述之免费案件的仲裁、诉讼活
动时,甲方必须另行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律师代理费,乙方同意给予 30% 的优惠,并优先为甲方办理上述案件。如甲方有特殊服务要求的,双方可另行协商收费。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严格信守本合同,不得提前解除或终止合同,否则,单方提前解除或
终止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本合同未履行部分涉及合同标的额一倍的违约。法律顾问应尽职尽责,认真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如有违约,应向甲方支付该具体违约事项所涉律师正常收费金额的的 30% 的违约金;
甲方如果不及时、真实地向法律顾问提供有关法律事务的材料,造成的经济损失
由甲方自负;
甲方不按时支付聘金,乙方有权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直至解除合同;且乙方
根据本合同第一条第三款及第二条第五款之约定,免费或优惠为甲方代理的相关案件所涉律师正常收费费用,甲方应按乙方正常收费标准予以补付。此外,因甲方违约产生的其他后果亦由甲方承担。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文件加以确认。
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除甲方以书面方式表示终止本合同外,本合同将自动延续一年,往后每年依此类推。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 年(自二〇〇八年 月 日起至二〇〇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指派律师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
甲方: 上海 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刘军厂 主任律师
联系人: 联系人:
地址: 地址:上海市延安西路 1303 号万众大厦 8A
电话: 电话: 021-62111001 62110181
传真: 传真: 021-62110177
邮编: 邮编: 200050
开户行: 开户行:建行上海市静安支行延西办
帐号: 帐号: 31001539700050005628
网址: 网址: www.gongsifa.com
E-mail: E-mail: lawyer@goodlawyer.cn
MSN: lawyer@gongsifa.com
二〇〇八年 月 日 二〇〇八年 月 日